对于寻求解除婚姻之关系而提起的法律程序,这乃是典型的
民事诉讼范畴之内事务。
若双方在关于
离婚协议的内容,譬如子女的抚育与财产的分配等重大关注点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话,那么迫切希望实现
离婚的一方则有权向具体的被告行为所在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但需注意的是,假如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其住处地址并不相同时,则须由其长期居住的地方法院来负责该案的审判
管辖权。
法院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一旦认定双方的婚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便有可能在下令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