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都被视为特别法人。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疑是特别法人的一种形式。
同时,依据该法律中所制定的原则,法人所欠之债应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清偿。
据此,村级
债务也应当以村内的自有资产来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