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人在进行交易时使用
伪造、变形或仿真的
信用卡,抑或是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使用真实
身份信息的信用卡;
(二)持有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使用已经失效、销毁及失窃等无法正常使用的信用卡;
(三)持有人将非本人所有的信用卡拿来冒充自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
(四)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持续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目的,超越了预先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或者完成消费、提现金额的最后截止日期,而且在收到发卡行正式敦促还款的通知之后,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违法行为。
恶意透支行为在信用卡业务中占据着重大且具有风险性的地位,与
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本质上的关联。《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