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公安机构做出的
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您可以要求公安部门严肃出具一份明确的书面答复——即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您可携该通知书至公安法制部门进行复议
申辩,或者径直向检方提出
立案监督申请。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部不
立案的主要原因为不充分或者不合法时,应责成通知公安部门迅速立案。公安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通知指令后,必须秉承依法办案、严谨的态度履行职责并落实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