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若其中一方不愿达成共识,则可诉诸于当地权威审判机构,寻求法律途径来
解除婚姻关系。
若法院确信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势必依法作出离婚判决,而不再需要征得另一
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在此情况下,未持异议的那一方仍有权与之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便可共同前往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除此之外,以下几类情形亦可作为夫妇间关系破裂的有力
证据:
分居状态在持续达二年以上;
长期遭受
家庭暴力的侵害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