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本法,对其中之首犯,应当处以五年至十年之间的
有期徒刑;
对于其余所谓“积极参与”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
在此强调,本罪仅追究所有冲击军事禁区并担任首要领导职务以及积极充当主力的
犯罪嫌疑人员的
刑事责任,而对仅仅是参与的普通参与者不予追究。
首要分子,即在聚集众多人群冲击军事禁区的
犯罪行动中,担任组织、策划、指挥领导者角色的犯罪者;
积极参与者,是表示其主动参与果敢进攻的行为,且在整个行径中所展示出的影响力及造成的破坏程度极大,甚至出现其他
犯罪行为的人等。
对于聚集一群人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脑人物,在判决主要惩罚手段时,通常必需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