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
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抑郁症这一类严重疾病,被确定其已经丧失或者是部分丧失了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那么他们将无法采用
协议离婚这一形式来
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够选择通过向法院
提出诉讼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另一方被视为精神病人的
法定监护人,因此在正式启动
离婚程序以前,必须首先完成对法定监护人的变更手续,然后才可以正式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
倘若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便可作出
离婚判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