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临时
犯罪或重大行为涉嫌者进行处理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可先予采取
拘留措施:
首先是实施犯罪前正处于准备阶段或者已经开始,或者
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便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是受到被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控其为罪犯的行为;
再次是在其个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
接下来则是犯罪实施之后试图进行自杀、潜逃或在逃的人员;
再然后便是可能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供词的威胁;
最后一种情况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所地址等
身份证件信息的
犯罪嫌疑人。
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为10日,但在频繁发生
违法事件,轮换作案,以及群组作案等严重情节时,
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14日。
然而,针对连续作案、屡次作案和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者,拘留期限更可增加至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