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宣告执行
缓刑的
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察的过程中,除了要求其严格遵守此前已定的各项规定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是否再次实施了
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尚未侦破的
漏罪,以及是否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考察工作仅能由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执行,而非由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组织代为履行。
换言之,缓刑考察的执行机构只能是公安机关,而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绝不能替代公安机关开展缓刑考察工作。
《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