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
协议离婚过程中设有一个
离婚冷静期,期限为30日。自夫妻向当地民政部门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若此期间内其中任一方感受到忧虑或对当前决定产生疑虑不想继续
办理离婚手续的话,该方可直接前去民政部门撤销之前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换言之,此期间为冷静思考期,以便双方重拾初心并重新审视相互之间的关系。然而,若经过这30天冷静期之后,双方均未就是否
申请离婚之事达成共识并且也未能前往
婚姻登记处领取
离婚证书,那么在此情况下,原先提交的
离婚申请则被视作自动撤销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