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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在哪里执行

关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案例中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那么通常将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设在该住所;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可以考虑在经过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执行。
然而,需注意的是,绝对不能在拘留地或专门用于执法的设施内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倘若无法找到切实可靠的住处,则可以选择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执行。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面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时,若执行地点选在住处可能不利于警方的调查取证,此时应当经由上级公安部门的同意,便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实施监管了。
然而,仍然需要确保的是,不得在监禁场所或者专门用于执法活动的设施内进行监视居住。
对于指定居所实施监控居住的情况下,除了无法通知到的情形外,都必须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过程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监视居住者的直系亲属发出通知。《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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