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信用卡欠款问题时,若发卡方并非出于意图非法获取他人财产而未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全额按时还款行为,那么此种情况就被界定为单纯的合约
纠纷事件,并不具备
刑事犯罪性质。
在此基础上,发卡方作为合约签订的一方,需要负有按照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义务。
然而,若是发卡方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且其额度已达到了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上标准,则公安部门有权对此展开调查和
立案。
在此类案件中,发卡方除了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外,还必须支付一项
数额巨大的
罚金作为惩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