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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由什么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方可成立:
首先,犯罪主体须为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司法机构与行政机关;
其次,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应表现出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再者,从客观方面来看,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以单位团体之名,私自分配原本应当上缴给国家的罚没财物这一恶劣行径;
最后,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公职人员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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