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必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方可成立:
首先,
犯罪主体须为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司法机构与行政机关;
其次,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应表现出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再者,从客观方面来看,需要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以单位团体之名,私自分配原本应当上缴给国家的罚没财物这一恶劣行径;
最后,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
公职人员职责的廉洁性以及国家
公共财产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