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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最严重如何判,有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涉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指控和审判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暂行规定》,在此类事件中,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视为具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
1.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或采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假借他人名义进行欺诈性消费活动,且涉及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2.恶意透支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当手段透支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关于涉案罪犯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96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罪犯,无论其涉案金额大小,一经定罪,都将面临如下处罚规格: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犯罪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若犯罪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惩罚更为严厉,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非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擅自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充他人使用其本人的信用卡;
以及(4)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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