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立案专题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制作并传播邪教主题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数量超过三百份,同时还拥有超过一百本的书刊资源以及超过一百张的光盘,以及同等数量的录音和录像带;
(二)制作并传播宣扬邪教理念的DVD、VCD和CD母盘;
(三)通过互联网渠道,制作并传播邪教组织相关的信息;
(四)在公共场合运用悬挂横幅、条幅,甚至手写或用喷漆在墙上涂抹等方式,宣扬邪教理论,并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曾经因为制作或传播邪教宣传品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仍然继续进行此类行为;
(六)除此之外,如果有任何其他制作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新修订:2024-05-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