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伪
造假证,提供
虚假药品检验报告的相关药品检验机构,一经认定为构成
犯罪行为的,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接受
刑事处罚,否则将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严厉
处罚。
此类
违法违规行为未构成
犯罪的,药品监管部门会勒令相关机构进行纠正,同时给予严厉的行政警示。
处罚措施将包括对该机构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
违法所得,也将予以没收。
若
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取消其检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