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乃是负责照看那些无法自主进行
民事行为以及被法律限制了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及其他所有合法权益的人士。
即便孩子尚处于幼年阶段,也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由于孩子在心智上尚未完全成熟,无法对这一问题做出理性而全面的权衡与判断,因此,法律并未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未成年人的父母自然成为其
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
监护能力,则应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同时需得到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