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您的提问中提到的七天时间,其实检察机关并不需要整整七天才能得出结论。我国法律对于此类情形所做的具体要求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羁押期限告知新规的通知》中的相关表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即可。因此,在合法范围内作出决定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