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客运汽车
严重超载行为的
处罚依据和标准如下:
驾驶员在驾驶运营性质的长途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以及校车时,如发现所载人员数量超出核准人数的20%以上,将被处以一次性扣除12分的严厉惩罚;
若是未达到20%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行为,或者是驾驶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行为,施加一次性扣除6分的相关处理。
此外,如果公路客运车辆所载乘客数量超过了额定乘坐人次,将面临二百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若超过额定乘坐人次的20%(即百分之二十,也称20%),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装载货物的情况发生,则将被处以最高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货运
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