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对方身处狱中、欲进行
离婚时,通常我们建议采取
诉讼途径达成离婚目的。这主要是由于在服刑期间,
协议离婚往往受阻于服刑一方无法亲自出席
婚姻登记程序。因此,这类情况下执行协议离婚可能遇到诸多不便之处。具体而言,诉讼
离婚的流程要求未服刑一方需将诉求提交至其常驻居所以及被告所在地法院提出。倘若常驻居所与其
经常居住地点不符,则应向后者
提出诉讼请求。在极少数情况下,如若双方仍有强烈意愿协商解决问题以便实现协议离婚,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抵达该监所为服刑人员及其配偶
办理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