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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侮辱学生是否犯法

教师在公众场合中对在校生做出羞辱性的言行,无疑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名誉权,并构成了违法的事实。
若此类侮辱行为情节尚属轻微,那么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便有权出面进行调解和处理,以确保事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但是,倘若这类侮辱行为酿成了较为恶劣的结果,亦或是经过调解却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时,受害的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涉事教师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新修订: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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