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撤销假释”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
“对于获得
假释的罪犯,如果在此期间再度触犯新罪行的话,那么应当依法撤销假释,并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对应的条款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
在
假释期间,若发现该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尚存在其他未处理之罪行,也需立即取消假释,然后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在假释期间,如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却不构成新的
犯罪的,同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状态,对仍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采取从严惩治措施。
”而关于
缓刑的撤销事项,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在缓刑考验
有效期内再次触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曾有过其他犯罪且未予判决者,则应
撤销缓刑之宣告,对其近期所犯及刚刚发现的罪行进行
处罚,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若是被宣告缓刑之人在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者,也必须撤销缓刑,执行其原
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