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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案标准,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此特需法律专家为各位详细解读如下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明知道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益,却为了掩饰或瞒过其真实来源及性质的行为,如果犯下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就应当追查到底并依法予以立案起诉: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协助相关人员将财产在不同场景间转换成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市面上允许的结算方式来协助犯罪资金进行转移,协助他人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采用其他各种形式掩饰或隐瞒因以上犯罪而获得的物品、收益及其真实来源与性质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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