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包括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没有任何责任的赔偿限额。首先,对于有责任的机动车来说,其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此项限额为每位受害者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位受害者1.8万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起事故2000元人民币。
其次,如果是
无责任的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其赔偿限额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位受害者仅为18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位受害者仅为18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起事故仅为100元人民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