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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受伤且对方全责该怎么赔

韩** 湖北-十堰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2.26 16:18:29 483人阅读

被车撞受伤且对方全责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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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凭借正规票据来计算赔偿金额。
2.误工费:以因伤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为准,需单位开具误工证明和提供收入流水。
3.护理费: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标准来确定。
4.伤残赔偿金:若构成伤残,按照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

(二)处理流程
1.及时就医并保留好各类票据、病历等资料。
2.事故发生后尽快报警定责。
3.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4.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损失证据等,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6 20: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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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全责时需承担全部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以正规票据为准;误工费按误工减少的收入算,需单位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护理费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标准定;构成伤残的,伤残赔偿金按等级和当地收入标准,从定残日起算一定年限。
2.要及时就医并保留票据、病历等资料。事故后尽快报警定责,与对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
3.协商不成可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责任认定书和损失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2025-12-26 19:4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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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方全责时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要及时就医保留资料,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应承担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医疗费以正规票据为计算依据,误工费根据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需单位证明和收入流水。护理费按护理时长和当地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和相关收入标准确定。受害人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票据、病历等资料,这是后续索赔的关键证据。事故发生后尽快报警定责,然后与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损失证据等,由法院判决赔偿。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9: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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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时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医疗费以正规票据计算,误工费根据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需单位提供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护理费依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标准,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

为保障自身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就医并妥善保留各类票据、病历等资料,这是后续索赔的重要证据。
2.事故发生后尽快报警定责,明确责任归属。
3.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4.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损失证据,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2025-12-26 17:4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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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方全责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医疗费以正规票据为准进行计算,确保了赔偿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收入流水是关键证据,能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3)护理费根据护理时长和当地标准确定,保障了护理人员的合理报酬和受害人的护理需求。
(4)若构成伤残,伤残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体现了对受害人伤残的补偿。
(5)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及时就医保留资料、尽快报警定责是重要步骤。协商是解决赔偿的常见方式,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判决。

提醒:
保留好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遇到难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6:20:4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8年10月15日上午,宾阳县身为领导的莫某,驾驶单位的汽车到南宁出差,其妻王某及王某的同事谢某搭乘顺风车到南宁。当天下午,莫某办完事后搭王某和谢某返回途中,莫某不慎把车驶出路外掉进沟里,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谢某和王某都受伤。交警勘查后认定,莫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2008年11月21日,已花医疗费5.56万余元,购买轮椅850元。莫某垫付1.65万元。同年11月24日,谢某向宾阳县人民,要求莫某和他所在的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4万余元。审理后查明,莫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设有专职司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莫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否执行职务行为,应否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属于执行职务,他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受伤,应认定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的单位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车辆在外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单位对车辆及驾驶员已无法控制和管理,出现莫某搭乘的行为,莫某的单位没有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莫某允许谢某搭乘车辆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关,属于莫某的个人行为,损失应由莫某个人承担,但肇事车属于莫某的单位所有,单位对车辆在履行职务中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不严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汽车,属于“好意同乘”,她要求侵权人按照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从公平原则出发,谢某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莫某开车到南宁办公事是执行职务,但他允许谢某搭顺风车,完全是出于双方的私人交情,因此莫某的行为显然与履行职务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现交警认定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谢某的损失应当由莫某承担赔偿责任。莫某的单位设有专职司机,莫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按规定因公出差应由司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驾车,而莫某出差自行驾车的行为违反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相关规定,且搭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人员并使其受伤,单位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负有疏于管理车辆的过错,因此莫某的单位应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免费搭乘莫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虽然谢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莫某的行为也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不能等同于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或一般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因此,谢某不能要求莫某按照客运合同或一般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公平考虑,谢某应自负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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