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告诉您,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中尚未明文规定第二次提起
诉讼离婚是否必定得到
离婚判决这一重要事项。
实际上,尽管涉及到了再次诉讼离婚,但法院仍需依据案件所呈现出的
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以及被告双方婚姻情感破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最终的裁判结果。
换言之,无论您提出第几次
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在做出离婚与否的决定时均需考虑到相关因素,而并非仅仅基于
诉讼的次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