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各位,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未对国有企业领域中的
渎职犯罪予以明确规定,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相关
从业人员,设立了
失职罪这一
罪名。
若此类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
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而对于那些给国家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人员,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个人私利而故意徇私舞弊,触犯本罪的,将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从严惩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