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
被监护人为
未成年人或是由于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其无法独立行使
民事行为的人士。基于此种情况,他们并不能够自主决定挑选
监护人,而只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来确立
监护关系。然而,对于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他们则有权自行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对应的监护人则需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对他们的监护义务。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法定
监护权归属于父母。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离世且未能再提供完整的监护服务,那么就应由以下鉴定为具备监护能力的人群依次担任新的监护人:(1)祖父母与外祖父辈亲属;(2)兄弟姐妹;以及(3)其他人或机构如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但前提条件是需要得到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的批准认可。关于成年人身心发展受到限制的人士,他们的监护人也应由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依次担任:(1)监护人的配偶;(2)父母与子女;(3)亲兄弟姐妹;以及(4)其他愿为其监护的个人或机构,但须获得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的同意。《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