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即为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安全、财产所有权以及一切其他合法权益承担
监护义务之人。尽管儿童在幼年时期尚不具备独立做出合理决策的能力与判断力,因此,他们无法自我选择监护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自然成为其
法定监护人。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应当由以下各方面具备监护能力之人来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弟姐妹;(3)与
未成年人之间关系亲密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之人,前提须经过该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其实际居住社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