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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否按撤诉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涉及的婚姻无效案件,是否能够按照撤诉处理,需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首先,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并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其确属无效婚姻,那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法作出无效的判决。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批准,以确保婚姻的严肃性得到充分尊重。
此外,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且不可提起上诉。
其次,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会自动转变为有效状态。
此时,人民法院会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之后,若当事人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可以考虑予以准许。
最后,虽然无效婚姻案件原则上不允许撤诉,但如果原告撤诉失败并且拒绝出庭,法院在多次传唤原告无果的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将此视为撤诉处理。
相反,法院应该在原告仍然拒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婚
重婚罪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或非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明知对方已有婚姻关系却依然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既包括男性有妻子,也包括女性有丈夫,只要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仍然存在,即可视为有配偶的人。
要判定是否构成重婚,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另一种夫妻关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可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意义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前者是指已婚者与他人登记结婚;
后者则是指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第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男性的最低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然而,对于部分少数民族的婚龄问题,国家法律还设有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新修订: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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