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是否能对某涉嫌犯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当该犯人被判定有可能受到
管制、
拘役或独用
附加刑等轻微
刑事处罚;
其次,若被告人涉嫌的罪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而在进行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的;
再次,如果被告人有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无法自我照顾,或者预计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在进行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影响其社会安全的;
最后,倘若被告人已过了
拘留期且案件仍未审判结束,此时为了保护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可能会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