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中,
共同犯罪被划分为普遍
共犯以及特别共犯两大
类别,也就是众所周知的
犯罪集团形式。通常情况下,普遍共犯乃是指两个或者超过两人之间共同策划,意图实施
违法行为;而所谓的特别共犯,则是由数个人为了实现其非法目的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组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犯罪集团就成了一个显著的例子。倘若有犯罪分子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与其通谋并为其提供贷款、财政援助、银行账户信息、发票、文件证明,又或是担任其运输
代理、仓库保管者、邮件运输者等角色,那么这些参与者都应当被视为
走私罪的共同犯罪人,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