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案件的治理流程,首先应遵循
犯罪地属地原则,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立案侦查。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拥有更合适的司法资源和地理优势,亦可转由该居住地公安局行使
管辖权。
对于此类案件,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的地点,也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
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特征,则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均有权进行
管辖。
此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同样享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其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
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均有权进行管辖。
例如,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如有必要,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的公安机关也可参与管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