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犯罪者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必须采取相关法律行动进行
追讨。
在追逐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实施诸如对物品实施强制手段,例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以及扣划等方式来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追讨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对非法收益的最终处置。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犯罪者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我们会选择将其没收,然后上交国家财政部门。
而对于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我们会将其归还给受害人。
根据我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者所获得的所有非法财物,都应该被追回或要求退还
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该立即归还;
对于
违禁品和用于
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也应该被依法没收。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被没收的财物还是罚款,都必须全部上交给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