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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方式包含什么

袁* 湖南-怀化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6 03:38:17 343人阅读

民事诉讼管辖方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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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先判断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简单、影响小的案件,基层法院通常有管辖权;重大、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由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考虑地域管辖。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是特殊类型案件,如合同纠纷等,可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涉及不动产纠纷等特定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也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三)若起诉后法院发现无管辖权,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出现管辖权不明、有争议或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6-01-26 06: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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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管辖方式有级别、地域、移送和指定管辖。
2.级别管辖按案件影响和难度,划分各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分工。
3.地域管辖分多种,一般“原告就被告”;特殊按诉讼标的定;专属针对特定案件;协议允许当事人约定。
4.移送管辖是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
5.指定管辖是管辖权不明等情况时,由上级法院指定。

2026-01-26 06:1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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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管辖方式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不同管辖方式有其适用规则。
法律解析:
级别管辖依据案件影响范围和难易程度,划分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包含多种类型,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是法院将不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在管辖权不明等情况下指定管辖。了解这些管辖方式,能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法院,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若在民事诉讼管辖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6 05:3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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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管辖方式多样,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合理的管辖制度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级别管辖通过案件影响范围和难易程度,划分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确保不同复杂程度案件得到适宜处理。
2.地域管辖细分多种类型。一般地域管辖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方便被告应诉;特殊地域管辖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等确定,贴合案件实际情况;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协议管辖给予当事人一定自主选择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3.移送管辖可避免无管辖权法院审理案件,使案件移至有管辖权法院。指定管辖能解决管辖权不明、争议或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确保审判权正常行使。
建议当事人了解各类管辖规定,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法院严格依照管辖规则受理和移送案件,上级法院及时行使指定管辖权力,保障民事诉讼有序开展。

2026-01-26 04: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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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影响范围和难易程度确定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能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由相应层级的法院处理。
(2)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方便被告应诉和法院调查取证。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专属管辖针对特定类型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协议管辖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了管辖的灵活性。
(3)移送管辖可避免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审理案件,使案件能及时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4)指定管辖在管辖权出现不明、争议或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保证案件能正常进入审判程序。

提醒:
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准确适用管辖规则,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不同案情对应管辖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03:51:25 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哪些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您好,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含哪些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这些管辖范围是在职权范围之内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3、专门管辖。(1)军事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2)铁路运输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3)森林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时联系比较紧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明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能,有利于解决机关内部的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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