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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人员有什么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1)持有伪造、篡改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出入境证书进行出入境活动者;
(2)使用非本人身份的出入境证件进行出入境活动者;
(3)逃避出入境边境安全检查的行为;
(4)采用任何其他非法途径进行出入境者;
(5)为他人提供方便,帮助其非法出入境者;
(6)外国人士拒绝服从公安部门对其出境入境证书的审查检验;
(7)外国人士拒绝递交其居住状况证明文件;
(8)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规范办理外国人生育登记和死亡申报的情况;
(9)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如有变动而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以及(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实施了使用他人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和(11)未能遵守相关法规进行登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最新修订: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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