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明定,对于
伪造或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之罪犯,将依据其实际行为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司法惩戒。
具体判决细则如下:
犯罪情节较轻者,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宏,上不封顶;
若是情形恶劣者,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向
受害人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变本加厉、严重
扰乱金融秩序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只要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总面值达到了两千元以上,那么此类事件就应当被视为
刑事犯罪进行严肃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