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正式启动针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
立案调查程序:
1.若
行为人对于涉及到价值达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以上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则应该给予立案调查;
2.如行为人隐匿了法律明确规定须向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等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文件,同样应给予立案调查;
3.如果符合其他所述
情节严重者,亦应对其立案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