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析如下:
(一)【积极退赃】在面临为恢复社会秩序,应承担起自身义务,行为主体应将所获取的不当财务归还原告人,但若财物已遭到灭失或原物存在损坏现象,行为主体需以积极的态度进行
赔偿,从而以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
法律纠纷。
(二)【积极配合】倘若原告人已向警方报告此事件,建议施害者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部门展开案件调查工作,对案件相关问题给予真实、准确的答复,而对于与本案件无关的问题,施害者有权选择不予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陈述案情过程中,行为主体可详细阐述案件发生之后,自己曾采取过何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弥补原告人的
经济损失。
(四)【
诉讼权利】如若发现有任何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以及人身
侮辱的行为,行为主体均享有提出控诉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