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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如何解除取保候审

1.当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之机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了关于撤销取保候审的请求之际,必须详述在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背义务之行为发生。
2.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办案单位将对申请撤销取保候审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3.如确实符合撤销取保候审之所有条件时,案件负责人须着手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待办案单位进行认真审查并通过之后,由涉案人员再行制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进而完成撤销程序。
4.自此时起,办案机关将结束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保护措施。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办案人员有责任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请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确认。
若是取保候审担保形式为缴纳保证金者,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至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以此,便可顺利完成取保候审撤销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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