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的
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对于补充侦查的次数,法律予以明确限制,仅允许进行两次。
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需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仍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然而,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