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撰写过程中,无需明确详细记载
监护权这一关键事项。
众所周知,父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监护权利乃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之一,因此无论是父母之中哪一方,皆有权独立行使这一法定
监护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有关监护权方面的条款内容,应当被视为无效或无约束力。
实际上,
离婚行为仅能够对亲生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义务产生变更影响,而这种身份变化并不意味着失去
抚养权的那一方即丧失了相应的法定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
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