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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诉状是否要另外写

关于当事人第二次发起离婚诉讼时,同样需要拟定离婚起诉状进行申请。
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书;
详细完整的离婚起诉书;
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破裂,或具备依法准予离婚之法定事由的充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
例如,若因第三者涉入婚姻导致离婚,需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行为细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确凿的证据材料;
涉及到生理残疾、精神疾病者,应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对于存在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的,或者被判长期监禁的情况,需要提供公安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等材料。
对婚姻举刀时涉及到分居事宜的,则需要提供分居原因、起始日期以及分居协议等文件;
如果有过前一次的离婚诉讼记录,也需要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件。
同时,如有证据显示对方存在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施以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的话,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言及材料以便索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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