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需要考虑其角色和行为性质。
如无参与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并被法律裁定为一般涉黑参与者,通常情况下是不应该遭受惩罚的。
然而,涉黑行为并非仅仅以其存在形态就能界定为
犯罪行为。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例如具备组织或领导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能力与地位、从境外将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引诱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纵容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
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