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走私废品罪的法律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本罪所涉及的客体,即海关监
管制度以及国家对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及气态废物的入境管理政策。
这一
犯罪的具体的行为对象便是我们俗称的“废物”。
然而,这里所提及到的“废物”并非我们通常理解中的普通废物,而具有特殊含义,专指的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与气态废物。
(二)接下来便是客观方面的问题。
该类行为往往表现在违反了相关海关
法规和国家相关的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将国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偷偷运送进入我国境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国家有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种类上是有着明确限制的,这些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执行。
(三)再来谈谈
犯罪主体的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任何公民、
法人或者组织只要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皆可以成为
走私废物罪的主体。
(四)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主观方面。
走私废物罪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只有在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运输或者进口的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并且完全清楚海关对这些废物的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本罪。
当然,如果是因为受到外方的欺瞒而错
误判断了货物种类并将其实体废物误以为是普通货物予以携带入境的话,那么就可能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反之,若是在未逃避海关监管的前提下,擅自将固体废物输入我国境内的话,则可能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