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缓刑考验期的
期限届满,原先所下达的
判刑将自动终止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必须向
当事人宣示此消息并且通知原作出判决的法庭。对于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而言,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他们需要依法接受
社区矫正管理。若无法律第77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前期所判之
刑罚即自动废止,同时也需对此进行公开宣告。但如果同时被判处了
附加刑的话,那么附加刑依旧需要
严格执行。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公安部门应向当事人明确宣示这一信息,并同时通知原来作出判决的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