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前,所有的羁押期限都会被视为已经服过的刑期。
例如,假如犯罪嫌疑者最终被裁定为管制的话,那么在此之前他所被单独关押的每一天都可以被转化为两整天的刑期。
同理,如果罪犯被判定为拘役,那么审判完毕并执行监管期间的每个单独关押的日子将被算作是1整天的刑期。
最后,如果罪犯被断定要接受有期徒刑,那么在判决正式生效并且要开始执行之前被单独关押的日子也可以转换为1整天的刑期计算。《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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