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人格权的定义如下:
所谓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和支配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人身权益。
接着,当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地位、真诚地赔礼道歉等等,如果相关
行为人拒绝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适当的
强制执行措施。
至于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参照法定标准或酌情裁判。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已故者已经无法再行使他们的权益,但是他们生前所积累的人格利益仍然应该得到只要涉及到已故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及遗体、遗骨之权益受到侵犯问题,其
近亲属均可以通过
起诉至人民法院来维护权益,并要求得到适当的
精神损失赔偿。
对此,人民法院应秉持公正而严谨的态度,给予充分的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