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作品之著作权主体的主导地位,主要在于:
首先,关于职务作品(即雇佣作品)其潜在权利主体为其创造者;
然而,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乃属创作者本身所有,然实业单位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机构则拥有在其营业领域内优先运用该著作权的权益。
其次,就委托作品而言,其潜在权利主体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若二者未能协商或未签订相关契约,则著作权将归属于受托方。
再者,针对合作作品,当两名及其以上的创作者协同进行创作时,作品的著作权应予各合作创作者共享;
若是可分阶段运用的合作作品,每个创作者对自己独立创作的部分可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侵害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最后,对于演绎作品,其潜在权利主体同样也是演绎作品的创作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兴创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可侵犯原始创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他们也无权干涉他人对相同原始作品进行再次演绎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