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拆迁协议之后,涉案各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推翻原有协议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导致原先签订的拆迁协议效力降低甚至失效:
第一,原涉及到拆迁事宜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判定为违法行为;
第二,选定的评估机构出现违规操作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
第三,协议条款中存在严重的误解或者对双方利益产生严重倾斜,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四,由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署的协议。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拆迁协议”通常是指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协议内容。
这类协议之中所包含的内容就是为了明确拆迁当事人以及被拆迁人及房屋租赁方在整个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和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就是一份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